9月15日,山西省忻州铁路工人谢文平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一起借款诉讼案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当地一家法院的工作人员涉嫌违规,给其造成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致使其债台高筑,生活凄惨。恳请上级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尽快依法查证监督,切实维护其正当权益。
在提供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山西省忻州铁路工人谢文平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谢文平,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是山西省忻州原平市的一名铁路工人。
在2009年,我借给石某连等(石某连以及其创办的泰丰装饰部、其子刘某军、其女刘某馨为共同乙方与我签订了借款合同)160多万元现金,他们一直不予归还,而债主却每天向我逼债。我妻子在双重压力下患上了乳腺癌,我却无钱为妻子医治。
无奈之下,我于2012年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的债务人之一泰丰装饰部以鑫茂公司(原平市法院办公大楼的承建方)的名义承包了原平市法院办公大楼室内外装潢工程。保全前我向鑫茂公司的法人刘某国询问,他告诉我原平法院欠石某连工程款至少还有330多万元。
2012年7月17日,五寨法院对此工程款进行了财产保全,给所有被告送达了裁定书,给鑫茂公司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和裁定书,刘某国的二哥二国(该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一切事物全部由他决定,刘某国只是法人)让刘某国签字接收。结果当年农历年底,原平法院经鑫茂公司账户支付石某连160万元。闻知此事后,五寨法院找到鑫茂公司的二国,对他做了笔录,他说是原平法院院长戴某某让他把此款给了石某连的其他债权人。
2013年11月,在五寨法院,主审法官王某明庭长告诉我笔录的内容,但法院不给我复印这份笔录。五寨法院对鑫茂公司做出30万元的罚款决定。后鑫茂公司不服该处罚,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忻中民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但不知何故,该处罚决定至今未予执行。
2014年5月判决书生效后,我向五寨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由于执行局负责人张某涉嫌违规行事至今未果,具体情节如下:
一、张某涉嫌与鑫茂公司的二国串通制作不实笔录,掩护石某连转移财产,放纵鑫茂公司与石某连的违法行为,消极执行罚款决定,最终导致保全的300万元全部转移。
2014年5月判决书生效后,我向五寨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张某口头告知我保全的财产全部没有了。2015年8月20日,我又一次来到五寨法院,经追问张某与原五寨法院院长韩某某口头告知2012年并没有保全到财产,依据是2014年12月29日张某与鑫茂公司的二国做了份不实的笔录。笔录中二国表示,他公司就没有付过泰丰装饰部和石某连任何款,现石某连还欠他公司管理费30多万元,且原平人民法院没有石某连的工程款。这份笔录的虚假任何人都能够看得出来,有哪家企业在对方还欠自己管理费的情况下把工程款全部给了对方的?且没有工程款何来管理费?
早在2013年3月27日五寨法院在作出对鑫茂公司罚款决定前,王某明庭长对鑫茂公司负责人做了询问笔录(我多次向张某申请复印此笔录,其称案卷里没有拒绝复印),五寨法院依据此笔录对鑫茂公司作出30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鑫茂公司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忻中民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在决定书中这样写道:“在调查过程中,刘某国确认了山西省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保全裁定书后,仍向山西泰丰鑫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付款160万元的事实。”张某一人仅凭一份不实笔录就否定了自己法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连上级法院的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轻易口头否决,令人不可思议。张某不对鑫茂公司前后矛盾的言词提出质疑,也不进行调查核实(办法很多,可以查原平市人民法院给付工程款的账目,可以查原平市审计部门关于石某连所做原平法院大楼装修工程总量,可以查鑫茂公司会计记账凭证证实其转给石某连资金情况),而是积极主动的重新做笔录来包庇鑫茂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我儿子贷款上大学、对我妻子患癌症无钱医治等窘境莫不理会。
张某既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追究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也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追究刘某国及石某连的刑事责任,对2014年11月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通知》更加是视而不见。从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15日长达16个月,张某没有任何作为,法律规定的半年执行期限对其没有一丝约束力。
二、张某不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接到我的执行申请后,张某对被告刘某军、刘某馨、石某连及其所有的公司企业等不采取任何行动,涉嫌不作为。石某连及其子刘某军投资创办原平泰丰鑫装潢有限公司、开办泰丰木器厂、泰丰装潢材料门市部等诸多产业,我也带领五寨法院的王某明庭长等人具体查看过石某连的厂房等,在我申请执行期间,石某连为了逃避偿还我的债务将自己所有的企业全部虚假转让。从2014年到2015年石某连被判刑期间,石某连经手的现金高达近2000万元,张某却为我执行不回区区300万元,原因何在?
三、张某对申请人要求五寨法院执行鑫茂公司的财产请求不予立案,不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2015年10月22日,我向五寨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3月6日,收到五寨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我又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9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了鑫茂公司拒不履行裁定的行为后,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向五寨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五寨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我的申请书,至今不予立案也不给我任何说法。
开始电话联系张某,他说他没有办过这样的案子,需要向院长汇报,到后来拒接电话。2017年1月19日下午三点多,我终于见到了张某,其不耐烦的问我又来干什么。我说询问我提出的执行申请进入程序没有,他说他认为行不通,不能执行鑫茂公司的钱,人家早说了没有石某连的工程款了。我说中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鑫茂公司接到裁定后又给付石某连160余万元,他说那个决定书早撤销了。问他什么时候撤销的,他说他是执行员不是办案法官不知道。我又说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也认定了鑫茂公司不履行裁定的事实,他说他不知道。我说我给他递交的材料里面有,问他还有什么原因不给立案执行,他说他不跟我探讨这些,不要找他。我说他是执行局长,我申请执行不找他找谁,他说那你住这天天找吧。
综上所述,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五寨法院对鑫茂公司罚款决定书依据的是2013年3月左右对鑫茂公司负责人的笔录,忻州中院(2013)忻中民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中亦提到了笔录,而到了执行阶段,张某却在否认笔录的存在,不许我复议。这是为了掩盖什么?
二、五寨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都确认2012年保全财产的事实,对此事实中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予以确认,为什么到了执行程序张某将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全部推翻?首先是口头告知当年并没有保全到财产,之后在(2015)五法赔字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中书面推翻。
三、忻州中院(2013)忻中民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以及(2016)晋09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明确认定鑫茂公司接到五寨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转移保全财产的事实,五寨法院自己也曾经做出30万元行政罚款的决定。为何进入执行程序,张某又认为鑫茂公司未转移保全财产呢?
四、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然而,时间长达四年半之久,张某为何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张某以及忻州中院为何拒绝调查鑫茂公司转移的具体金额?
六、张某为何在对待我的案件上,无论是执行期限还是国家赔偿期限都涉嫌严重违法,当我提出执行协助义务人财产时一拖再拖不予执行也不给任何答复。他屡屡无视法定期限有何隐情?
我的现状非常的凄惨。81岁的母亲需要赡养,其系农民无收入来源;上大学的儿子学费虽然贷款解决,但书本费以及生活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我妻子最初检查肿瘤仅仅0.9×0.7,拖到自己的钱无望要回,众亲戚筹钱做手术时肿瘤长到2.4×2.0,且转移,被主任医师称为高危病人。我妻子所患癌症为转移性乳腺癌,需要积极治疗,而我无钱按照医生要求的疗程来治疗,只得转为中医调理加定期复查。而一剂中药价值近200元,医生还让配合中成药来治疗,多次强调我妻子的癌细胞是转移性的,无奈我经济的拮据,中草药都不能每日服用,中成药只能是偶尔服用。三个月一次的定期复查,每次高昂的复查费用仅能报销部分。
目前,我租住在鸽子笼般的屋子里,最突出的特点是床多,连台电视机都没有,电脑还是2006年购买的组装机,出行的交通工具还是妻子同学送的旧自行车。多年没有购买新衣,所穿衣服大多有旧主。我每月的生活都是负债经营,境况之凄惨,难以言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恳请五寨法院立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繁峙县鑫茂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违法转移保全财产300万元及利息,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赔偿我300万元及利息,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来源:新晨日报网 作者:谢文平)
(责任编辑:中国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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